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明纪律,转变作风,提高效能,建设爱岗敬业、踏实肯干、团结务实的工作队伍,增强全团公职人员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组织纪律和规矩意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转,经团党委研究决定,制定请销假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机关、事业单位、连队、社区工作的所有公职人员(含纳编人员、“两委”、幼儿园、富余人员、帮工人员、治安员、警卫、协警、协管员、司机等)。
二、请销假事项
公职人员离开工作场所、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包括开会、培训、检查、学习培训、招商引资、外出考察、处理紧急事务或其它特殊原因等;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葬假、探亲假、休假等。
三、请销假审批规定及权限
(一)团领导外出请销假规定。团领导请销假按师市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关部门公职人员请销假规定。机关副科级以上人员请假1天内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含2天)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团主要领导批准;机关部门公职人员因公务外出请假1天内的口头经分管领导批准,2天内(含2天)经科室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必须由团主要领导批准,审批后的所有请假条交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连队(社区)请销假规定。
事业单位、社区的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内书面报对口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团主要领导批准。
连队的主要负责人请假半天内报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含1天)报团主要领导批准。
事业单位、连队(社区)“两委”及其他公职人员请假1天内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书记)批准,2-3天(含3天)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书记)签字后报团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必须由团主要领导批准。
原则上各单位两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外出请假,如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正职领导同时外出必须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代其主持工作。审批后的所有请假条交党建工作办公室备案。
公职人员请假必需按程序及审批权限进行书面请假,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需团主要领导审批的,政委在团由政委审批,政委不在团由团长审批。遇重要敏感时期,请销假审批程序按照相关文件和会议要求为准。
四、请销假程序
(一)全团各单位公职工人员请假必须履行事前请假事后销假程序,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确因重大紧急事情、突发事件或因生病紧急住院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或短信方式直接向相关领导说明情况请假,征得同意方可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补办手续应在上班后两天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在请假手续未经领导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请假手续履行完程序后要做好工作安排,有未完成的工作要进行交待,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请假人员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请假外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的,要及时向准假领导续假,返回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三)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和休假等按兵师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严格按照请销假审批权限进行请假。
(四)因外出开会、学习、培训人员除履行正常销假手续外,公职人员因公外出,属于办理公务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书面或口头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会议的应形成会议传达提纲或书面汇报材料;有考察任务的应形成考察报告;学习培训的应形成学习体会或总结,在学习期满3天内送相关行业部门备案。
假期满后第2天到对应的部门进行实名销假,如遇休息日可电话销假,待正常上班后再销假。
五、请假期间的工资及绩效的发放
(一)病事假的工资及绩效的发放
1.公职人员因公外出差,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2.请事假的公职人员,请假1次连续不能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10天的,当月不发放超假天数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按超假天数扣除工资和绩效工资1%并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3.请病假的公职人员,3天内(含3天)按请销假程序审批,3天需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医嘱(无诊断书和医嘱按事假处理)。因身患重病需长期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90%计发工资并每天扣除1%绩效工资。病假超过半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职人员遵守请销假制度情况、日常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当年考核的一项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考察和管理。
(二)旷工种类及旷工期间工资、绩效的发放
旷工种类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以虚假理由及虚假证明骗取准假的;
3.假期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4.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6.打着病假的名义办私事或休假的。
旷工期间工资及绩效的发放
1.每旷工半天扣发80元,旷工l天(含1天)以上扣发本人当日工资;旷工超过5天,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旷工超过10天,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2.旷工与年终绩效工资挂钩,旷工1天扣绩效工资的5%。
六、考勤的管理与监督
1.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对上班公职人员实行实名签到,严禁他人代签,实行一月一公示。加强督促检查,保证请销假制度的贯彻落实,由党政办公室和党建工作办公室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公职人员的请销假、在岗情况进行检查。
2. 公职人员有升国旗、做早操的单位执行该管理办法。
3.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要坚守岗位,不得无故串岗,不外出办私事,不打游戏,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经核实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4.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含3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每月依次累加。
5.查岗时不在岗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含第二次)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按月累加汇总。
6.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职人员出勤应负有管理责任,对执行过程要加强管理,经检查组检查发现对考勤工作不认真,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考勤中弄虚作假、突击考勤、代打考勤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问责。
7.因擅自离岗、通讯联络不畅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党建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二二三团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团党办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中共二二三团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