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加强用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并结合25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二十五团机关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印章类型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团公章、党委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发票专用章、部门章等。
第三条 用章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文、红头文件、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证明、统计报表、报送材料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 印章保管规定
(一)各类印章均应由指定责任人保管。保管人对印章负有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对印章负有管理责任。
(二)印章必须由各印章保管人保管,不得私下自用、外借、丢失,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外借于他人。
(三)节假日,印章保管人出差或因其他事务不能履行保管人职责时,应将印章移交给指定授权人暂时代管。
(四)严禁将团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带出办公区域,如确需带出时,须有两人以上共同携带,并经团主要领导批准。
(五)各类印章在受到毁损、被盗的情况下,各保管人应迅速以书面形式向团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立即向团主要领导汇报,并采取报案、公告等有效措施。
第五条 印章使用流程
(一)填写《二十五团印章使用审批单》
1、用章者必须如实填写《二十五团印章使用审批单》,一类盖章材料填一份审批单。根据用章审批权限,团领导已经在用章材料上签字确认的,视同已经审批,盖章部门将签字材料复印留存后,可不再单独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
2、部门章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
3、团公章、党委章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
4、财务专用章按照内部专项规定执行。
(二)保管人进行盖章
1、印章保管人,必须亲自对用章材料进行盖章,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进行盖章,或作他用。
2、印章保管人必须对用章情况做好登记,并做好审批单和登记表的保存备案,用章申请人要亲笔签字。
(三)用章时间地点
印章要妥善保管,用章人须在办公时间内申请用章,如果在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使用,需电话请示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由以上领导指定时间地点,印章保管人再进行盖章。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在使用或不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都需将印章保存在保险柜或带锁的文件柜(抽屉)中,并保证印章在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保管人承担。
(二)未经许可,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行为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禁止事项
(一)保管人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的。
(二)保管人私自将公章带出办公区域的。
(三)保管人没有妥善保管印章,造成不利后果的。
(四)保管人没有按照用章程序进行盖章的。
(五)未经保管人允许,用章者私自使用印章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给二十五团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印章报废适用情形
因二十五团或部门合并、重组、更名、注销等原因致使现有印章不再发生作用时,可以申请印章作报废处
(一)印章报废程序
1、印章需要报废时,由印章保管人填写《二十五团印章报废审批单》,按规定程序,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连同需报废的印章一同送至党政办公室备案。
2、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对需要报废的印章登记造册,
并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印章进行封存、销毁或上交。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