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兵师党委关于作风建设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创建良好机关工作作风。结合团场实际,现制定《二十七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团场工作人员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结合二十七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团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连队(社区)“两委”。(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
第三条 请假类别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及护理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第三章 请假期限
第四条 事假。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全年请事假10天以内不扣除绩效,按天扣除乡镇补贴(法定节假日除外),第11天起开始计扣绩效,全年累计请事假30天以上的,扣除全年绩效。
第五条 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的,需请假休养治疗,提供医院出具诊治证明可请病假,全年请病假30天以内不扣除绩效,按天扣除乡镇补贴(法定节假日除外),第31天起开始计扣绩效,全年累计请病假半年以上扣除全年绩效。
第六条 各类假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假期。(婚假、产假及护理假、丧假、工(公)伤假、探亲假等)
第七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南疆支教享有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年累计天数达到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1)、(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休假。
2.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可累计至下一年度。
3.请假需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根据请假时间时长、职务级别)审核签字,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在请(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畅通,若在休假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可以终止假期,但过后单位应当补足剩余假期。
第四章 原则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原则。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九条 审批权限。各部门的请销假管理应坚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审批制度。科员请假需向科室负责人请示、科室负责人请假需向分管领导请示、分管领导请假需向主要领导请示;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签;3天以上由团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党政办公室备存。
第五章 请假程序和销假
第十条 请假程序。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向部门负责人备案,后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报党政办公室备存。
第十一条 销假。以上所有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到党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带薪年休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上下班考勤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精神饱满,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时间不串岗闲谈,大声喧哗、玩手机、看影视视频、打纸牌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办公务以外的事情。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第1次由科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2次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干部大会上做检查;3次报团党建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处理。
夏季考勤签到时间:9:30-13:30,16:00-20:00;冬季考勤签到时间为:10:00-13:30,15:30-19: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原则上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一律上班签到刷脸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根据职务级别)批准后报党政办备案,明确外出时间、外出地点。无故旷工1天,扣除2天的绩效,旷工在2天以上5天以内,扣除50%绩效,旷工在5天以上的扣除全年绩效。
第十四条 上班期间因公务外出办事,要认真迅速、减少在外逗留时间,到办事单位要主动自我介绍,说明来意,态度谦虚,说话和气,并自觉遵守办事单位工作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队、社区)外出考察、培训学习,应根据文件规定报主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并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报党政办备存。
第七章 会议考勤
团场本级召开的会议:
第十六条 按会议通知要求,在指定地点准时参会,自觉做到前后对齐,不无故迟到、缺席、早退、安排他人替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请假报备,说明事由。团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团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参会人员须向团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报备;团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须向分管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报备;部门组织的会议,参会人员须向部门会议主持人请假报备;参加会议时要坐姿端正、仪态严肃、精神饱满。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团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文体、公益类活动,如遇特殊情况须向活动主办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活动主办部门负责考勤,活动结束后将签到表交至党政办备存。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涉密文件会后及时退回党政办(机要科)。
师市及以上视频会议:
第十九条 按照师市视频会议要求,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自觉在指定区域就座,做到前后对齐,不无故迟到、缺席、早退、安排他人替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请假报备。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要求着装,应认真听讲、做好记录,严守会议纪律,不做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事情,自觉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整至静音或关机状态,涉密会议不得将手机、电子手环、录音录像设备带入会场,自觉将手机存放至会议室外手机屏蔽柜中。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2.党政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签到考勤,请假报备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每月请销假、上下班考勤、会议请假等情况由党政办负责汇总,每月底在机关一楼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2019年4月12日《关于印发二十七团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2020年1月20日《二十七团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及考勤制度(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十七团党政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