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5 18:48 来源:27团纪委 作者:27团纪委 浏览:

二十七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新兵党办发〔2018〕67号)、《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师市党办发〔2018〕15号)、《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18〕48号),结合团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团场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执行“对口接待、热情节俭、总额控制、统一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团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各业务对口部门协助,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原则,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六条  接待单位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根据规定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应当以派出单位公函或领导对电话通知记录的批示或邀请函和接待清单进行安排。

公务接待程序:接待部门或单位提供公函、邀请函或领导对电话通知的批示,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二十七团电话接待通知记录》《二十七团公务接待清单》《二十七团公务接待住宿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团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区域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接见合影。团主要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团场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按规定缴纳食宿费。除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接待对象就餐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提供工作餐的,必须向接待单位按当地标准(成本价)缴纳伙食费。

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参照自治区、兵团规定执行;厅(局)级以下的人员参加的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上烟酒(外事活动、招商引资及邀请专家学者、招待统一战线工作对象、“民族一家亲”活动、离退休干部职工慰问等五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饮用当地酒),严格按照自治区纪委《印发〈关于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新纪办〔2018〕11号)执行,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团场范围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沿途不得加派车辆和随行人员。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团场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用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有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费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经领导批示的电话通知记录或邀请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国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团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