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5 18:26 来源:27团纪委 作者:27团纪委 浏览:

二十七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二十七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十七团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勤、监察、稽查、办案等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权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是指可配备公务用车最高限额,可以缺编,逐步配备。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的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三)确因情况特殊,按照程序审批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按照兵团要求适时调整。

第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团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重大会议活动;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用车,包括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应急事件处置;机要文件专递用车(指需要专车递送的特殊机要文件);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三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九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条  公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强化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推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时间、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维修前,驾驶员应先到党政办公室填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送修;在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应随车加强对维修过程监督,并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如在途中遇到故障需要异地维修,驾驶员要及时向党政办公室请示按程序审批,及时维修。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及时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不得漏报、瞒报,维修时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修。

第十二条  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车辆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要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第十三条  在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应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按差旅费标准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重要公务活动确实需要用车的,应提前一天向党政办公室申请,填写审批单,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正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公务用车,可以继续使用,更新时应当按规定在编制内配备符合标准的国产汽车。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报废等方式处置旧车。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当按照师市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章  费用审核与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费用审核报销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费用报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每次出车时,驾驶员负责填写《二十七团小车队出车记录登记表》(包括日期、起终点、里程数、用车事项等),用车团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要签字确认。驾驶员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小车队出车记录明细表》,签字确认后依次由党政办公室、财政所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费用。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加油严格执行公务卡加油结算、报销制度。驾驶员每次加油后,在小票和发票上签字确认,每月5日前汇总《二十七团小车队加油费用明细表》,签字确认后依次由党政办公室、财政所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党政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签呈报告报销。

长途出车途中加油或公务卡额度不足,可由驾驶员掌握适量加油,同时保存好加油票据及时报党政办公室登记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已全部安装ETC设备,并绑定公务卡,过路费用每月由党政办公室通过平台打印电子发票,按照规定办理填写财务报销单,由分管党政办公室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五章  驾驶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员要爱惜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清洁和卫生,在行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发现故障,按有关规定及时修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驾驶团内指定车辆,未经许可不可将车辆借与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借车、租车。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机关考勤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上班时间必须在办公室等候工作。驾驶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六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所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团纪委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财政所等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