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0-12-03 20:46 来源:29团纪委 作者:29团纪委 浏览: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一)登记1.对所有来访,接待人员都应进行基本情况登记。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接谈1.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认真阅看相关材料,并要记录主要内容。2.接谈后,需团场单位(部门)处理的,介绍来访人回当地反映问题。3.对不属于团场管辖区来访情况,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并给予来访人书面答复。

(三)办理。1.对由团场受理的群众来访事项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交办或转送、处理等。2.协调处理。对需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由纪委监察办公室提出初步方案,报分管领导,根据事项需要做出分管领导协调、办案人员直接协调或请分管领导出面协调安排,督促落实。

(四)督办1.对已经交办的来访事项,由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督办。2.对发函转送的来访事项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由纪委监察办公室提出意见或改进建议,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督查督办。3.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转送的来访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又未能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接待处理,造成上访人反复上访的,由纪委监察办公室或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督办,提出改进意见和批评建议。

(五)汇报材料的处理。对发函交办或转送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要认真审阅所报事项与交办事项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等,并提出审阅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核。对未发函交办的汇报材料,经办人阅后存档备查。

 (六)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1.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交办或转送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审阅报送主体及程序。2.对信访案件、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结案材料,办理工作人员要重点审阅所办事项或案件的材料。3.对准予结案的信访事项,办理人员要及时起草结案报告分管领导审阅并根据信访事项来源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