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团关于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人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03-31 17:43 来源:33团纪委办公室 作者:33团纪委办公室 浏览:



三十三团关于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人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

 

近期,接到有关部门反映,三十三团二连、十一连分别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给职工群众财产带来损失,造成了不良影响。团纪委经过调查核实,现将二连、十一连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人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一、二连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及问责情况

2021年1月15日22时10分,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库孜来克派出所接到一名群众电话报警,称三十三团二连3-6泵房旁边搭建的简易木板房发生火灾。

经调查,火灾烧毁的简易木板房是在2013年以后二连职工在3-6棉场北私自搭建临时库房,主要由木板、檩条、废旧建筑拆下的门窗建造而成,用于存放农资农具,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问题。在火灾事故地点搭建临时库房共计20户,面积约600平方米,此次烧毁12户,约360平方米。二连在2019年底就已经意识到职工私自搭建的库房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并在职工大会上多次要求职工拆除。2020年4月份就拆除过附近2户职工搭建的临时库房,8月份又联合三十三团国土分局、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等

部门召开现场会组织动员职工拆除临时库房,遭到职工强烈抵触。二连没有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也没有继续做相关安全隐患排除工作,因而造成部分职工群众财产损失。

夏洋洋作为二连党支部书记,负责连队全盘工作的落实,存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问题;连长赵李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存在履职不力的问题;副连长程新华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工作不实的问题。经研究决定,给予夏洋洋、赵李强、程新华三位同志全团通报批评,并向团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十一连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及问责情况

2021年3月16日13时左右,十一连大小果园条田林带着火,经派出所现场调查询问,火灾发生原因是由十一连职工周仁云在清理果园枯枝烂叶时,在林带边进行焚烧,未及时将火熄灭,造成火星飘入林带引起林带着火。事故造成一名职工果园旁简易棚子、一辆小四轮平板车轮胎和一辆三轮车轮胎被烧毁,并经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现场鉴定,烧毁胡杨树23棵、青杨树25棵。

团相关部门多次强调,禁止职工随意烧荒,十一连也曾在升国旗、职工大会上强调过安全生产工作,但仍然发生这次火灾事故,反映出十一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职工存在侥幸心理私自烧荒,说明十一连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教育做的不到位。经研究决定,给予原十一连党支部书记王晓维同志全团通报批评,十一连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连长赵合辉同志全团通报批评。                 

三、教训警示及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无小事,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各单位党支部、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把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放在首位,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防患于未然;基层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定期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和警示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防范意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