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纪法和文明驾驶意识,下面就近年团场发生的三起酒驾醉驾案例,来警示教育全团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
1、2019年3月2日,十一连职工党员李仕清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李仕清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0.72mg/ml。2020年5月19日经乌鲁克法院审理,判决李仕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8月10日,经三十四团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团党委批准,给予李仕清开除党籍处分。
2、2019年12月8日,十连两委王建波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王建波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4.59mg/100ml。2020年10月27日经乌鲁克法院审理,判决王建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1年1月13日,经第二师铁门关市监察委员会派出三十四团监察办公室研究决定,并报请团党委批准建议依法罢免王建波十连管理委员会委员,2021年1月24日,十连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罢免了王建波十连管理委员会委员。
3、2020年6月21日,党员李立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李立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mg/100ml。2021年7月9日经乌鲁克垦区法院审理,判决李立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1年8月10日,经三十四团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团党委批准,给予李立强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三位同志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反面教材,提醒我们全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对标自身,触及思想、触及灵魂,借前车之鉴,避重蹈覆辙。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更是要以党规、法律、道德为准绳,把法律约束内化为一种道德自觉,从而真正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